刑法第三十九條

作者: ScorGirl.bbs@ptt.csie.ntu.edu.tw ( ~ 甜 甜 ~),    看板: movie
標題: KingNet電影台新片介紹【刑法第三十九條】
時間: 批踢踢實業坊 (Fri Jan 14 19:01:29 2000)

【電影介紹】刑法第三十九條    1月15日  開庭審判
導演:森田芳光(Morita Yoshimitsu)
演員:鈴木京香      堤真一      山本未來

1997年,神戶一名13歲中學生砍掉9歲男童的頭顱,庭上受審時這條刑法曾被引用。不尋常罪案的數字正在上升,公眾要求修改日本少年法的呼聲越來越響。基於此,刑法第三十九條的爭議正在法律圈蔓延開來。

【刑法第三十九條】以秦田牧與妻子雙雙遭人刺斃開始。嫌疑犯柴田正樹是舞台演員,乖乖的承認了是殺人兇手。開審首天,法官問柴田對檢控官讀出的供詞有何意見時,他靜朗讀莎劇的獨白。辯護官鑒於這異常的舉動,要求法官委託精神科法醫寫精神報告。

法醫呈交法庭的精神報告指出,柴田患有精神分裂,所以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然而,法醫的助手小川卡夫卡雖然也曾目睹柴田的雙重人格,卻質疑檢驗報告。她覺得,柴田是假裝患上精神病。

那麼,柴田殺人的動機是什麼?即使小穿的推論正確,柴田卻依舊沒有明顯的殺人動機。小川向檢控官解釋自己相反的意見,檢控官委她自行再寫精神報告。小川備受多方壓力,這時,負責偵查此案的存義向她透露:「受害人秦田牧十五歲時,曾殺死一名女童 ...」小川開使逼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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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rchangel.bbs@bbs.pccu.edu.tw (聖騎士),         看板: movie
標題: Re: [轉載] Re: 有人看過刑法第三十九條嗎?
時間: 中國文化大學華岡 BBS 站 (Tue May 22 18:23:39 2001)

>   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條說的是:經精神鑑定為心神喪失者,不罰。
>   (我不知道依法律條文來說的語法是不是這樣…)

平成七年(1995)法律第91號公布的日本刑法 第39條原文是:
     "心神喪失者行為. 罰。
      心神耗弱者行為. 刑減輕。"

並沒有您所列的"經精神鑑定"字樣..
"經精神鑑定"是日本最高裁判所在昭和59年7月3日做的一項決定所判示的..
(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38卷第8期第2783頁)

昭和49年5月29日日本法制審議會總會議決的"改正刑法草案"(未送國會)
第16條把上述第39條修正為:

     "精神障害.行為是非弁別又弁別從
      行動能力者行為.罰。

      精神障害.前項規定能力著低者行為.
      刑輕減。"

它較為詳細地描述了精神障礙的狀況:

     "因精神的障礙,而不具辨別行為是非,或根據此等辨別以(支配身體)行動
      的能力者, 其行為不罰。

      因精神的障礙,於前項規定之能力有明顯不足者之行為,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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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haruhiko.bbs@bbs.cs.nccu.edu.tw (我是!滑板新手喔),     看板: Movie
標  題: 舊類型新元素——《39-刑法第三十九條》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Wed Dec  8 22:10:13 1999)

  控訴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條(精神喪失者其罪免刑;精神耗弱者其罪應予減刑)其實是剝奪人權的惡法,而在此次金馬國際影展中被安排到「人權觀察」專題的《39-刑法第三十九條》的劇情,簡單而言,是真樹(工藤啟輔)殺死小佃後欲免刑而詐瘋成功,精神鑑定師助手小川深香發覺到其乃詐瘋這一點,而決定追查到底;最後刑警、小川深香追出事實是真樹已死,而此真樹之真正身份是妹妹溫子被小佃殺死的工藤啟輔。

  類似《驚悚》等等,描寫兇手欲免刑而詐瘋,而站在兇手一方的精神鑑定師與辯護律師,與檢察官和站在檢察官一方的精神鑑定師,則展開一場調查、辯論大角力的電影,其實為數眾多。因此,這種故事形式儼然成為一個類型:一群在題材、主題、形式、風格、人物設定及刻劃、劇情公式等方面,極為相似的電影。

        如上所述,這種類型的特色即在於兇手的真瘋或假瘋的辯論,而用意則在彰顯精神鑑定的不可靠,並且指出一個吊詭:原意為保障心神喪失或耗弱的精神病患的人權的法律,反而可能殘害人權。《39-刑法第三十九條》做為此類型中的電影,自然免不了上述的形式與意義;但在舊有的形式與意義之外,導演森田芳光加入了新的元素,使得本電影呈現出不同於過往此類型的公式的新面貌。

  《39-刑法第三十九條》劇中,假冒真樹身份的工藤啟輔詐瘋,把自己塑造成一個雙重人格者,時而謙沖有禮(主性格),時而張牙舞爪(次性格)。然而實際上他卻是個智力極高,能算計能騙人的精明人。而本劇其他角色雖然未被鑑定為患有精神病  (Psychosis) ,但他們的心理症 (Neurosis) 症狀卻又顯而易見。於是產生了一種吊詭,即沒瘋的精明犯人裝瘋人,而心理真正有毛病的人則繼續過著正常人的生活,甚至於參加精明犯人的犯行調查、精神鑑定與審理;這種對比與吊詭,正是本片的新元素之一。

  首先來談主角精神鑑定師助手小川深香。自片頭到片尾,小川的不管是低頭行走的動作、與人溝通時不看對方眼睛的姿態、顫抖的手、無助的眼神、僵硬無采的臉色,或是小聲無自信的語調,都顯示出她有著強烈的不安感,而不安感則來自於對自我的不能確定。

        殺了人的父親為何不就逮,而跑到馬路上被車撞死?是因為他想逃避懲罰嗎?這件事不斷困擾著她。小川非常敬愛其以奉公守法為榮的父親,父親逃走的行為卻和守法的價值背道而馳,於是小川無法接受父親死前的行為,因此產生自卑感,同時也失去認同的對象。

  小川的母親同樣因為無法接受其夫死前的行為,於是不斷自責,產生失憶、強迫動作等症狀,不斷地吃東西,憂鬱且精神委靡。因此,母女之間的相處頗為緊張,也極不正常。小川的母親依賴著小川,而小川想逃離這種依賴卻又逃不得。片末小川深香終於肯定了父親,認為父親當時衝到街上讓車子撞死,並不是逃避懲罰,而是自己懲罰自己。小川把這番話告訴其母親,其母親也終於落下了釋然的眼淚。

  其次,那位老精神鑑定師,表現於外的動作則是低頭縮起身子,說話時不敢直視他人。在做精神鑑定或到庭作證時,他若不是處在緊張狀態,講話有抖音,便是在一旁玩紙杯,把紙杯撕成各種形狀,或是撕碎成一片一片。如此看來,他的焦慮感似乎頗為嚴重,因此他也常常處在一個不愉快的精神狀態下。他由醫生轉業至精神鑑定師,害怕鑑定出錯,或許是這焦慮感的來源。

  另外,那位無時無刻不面帶笑容,齒牙咬嚼的刑警先生,雖然符合了我們社會慣常對一個個人「常保笑容」的要求。然而,一個心理健全的人的表情和情緒,應該是隨所面對的人、事、物與身處的環境而有所不同;無時無刻不面帶笑容,其實並不算正常。

        尤其他的笑容予人一種諷刺、等著看熱鬧和看盡世態炎涼的感覺,顯示出:他在警察機關待久了,看盡世上一切狗屁倒灶的事,故而在辦案之際,對人的關懷和同情心似已無法用臉部表情表現出來;他不會喜怒哀樂的表情,他唯一的一號表情,就是職業性微笑。

  犯人詐瘋意圖脫罪的類型電影中,《驚悚》的結局是:犯人詐瘋成功,最後向幫助他的律師露出猙獰的面孔與惡魔般的笑容。《驚悚》如此的結局,可讓觀眾獲得一種震撼感,讓觀眾直接去思考該法律的周延性與是否真的保障了人權。

        至於《39-刑法第三十九條》,做為本類型的破格電影,由於新元素之二:設定了犯人工藤啟輔的悲慘背景(其妹溫子被小佃虐殺,而母親不久亦傷心致死)與善良本性,結局於是含混不清地指出:「這將會是場很長很長的審判。」意即導演要讓觀察們自行做一個裁判:工藤啟輔一命抵一命地為妹報仇,是否正當、公平與正義。

        想必,答案將會是各式各樣的。然而,不管怎麼說,對於那位由於得不到正義判決,而憤恨悲泣的膚黑、髮覆額,有著漂亮濃眉大眼的少年工藤啟輔,我總是很心疼的。

政小四 88.12.8    <舊類型新元素——《39-刑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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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thesky (哇哈哈)           看板: A_Law
標題: 推薦一部好電影...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Tue Dec  7 17:30:22 1999

最近在華納威秀 有辦 台北金馬國際影片觀摩展    不全是商業化電影
探討法律影響社會層面的也有   像這一次有一部日本電影 "刑法三十九條"

就是討論 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條「身心不正常者所犯罪行 不應受到懲處;
身心有缺損者所犯罪行 應予減刑。」這一條的適用問題...

拍這部電影的源起,在於 1997年,神戶一名13歲中學生,砍掉一名9歲男童的頭顱案,此案在日本法庭上審理時,日本刑法39條曾被引用而為辯論。而從此案後,日本社會中不尋常(以精神異常為由犯案)的罪案發生數字正漸漸在上升。而公眾要求修改日本刑法以及少年法的呼聲也越來越響。而刑法三十九條的爭議也再度在法律圈中討論開來

就是因為這個背景 所以有這部片的產生,這應該不能完全算是商業片 因為討論的東西蠻多的
除了法律 也有精神分析的問題

今天下午跑去看,我覺得除了劇情外,比較有趣的是把日本裁判所(法院)的公審狀況描寫出來,檢察官敷衍了事的把起訴書念完 也沒人在聽他講話,因為辯護律師和法官都在看卷宗、書面的起訴狀,而辯護律師在答辯時 也是差不多 敷衍了事的唸答辯狀 反正大家都在看書面 等等,把日本實務運作介紹的蠻寫實的 也簡單的說明了日本的精神鑑定制度

跟我們一般看美國緊張 誇大的的法庭戲 感覺有點不同   寫實度比較高一點
這部片沒有大卡司 應該只有鈴木京香比較有名吧...
不過可是由 失樂園 的導演 森田芳光監督的

可惜的是 這部片只剩下一場啦 就是下星期一(13號)的下午五點在威秀
要看的人要把握機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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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nabomber.bbs@cis.nctu.edu.tw (nowhere man),        看板: movie
標題: 受害者的人權--森田芳光新片〈刑法39條〉呈現的人權觀
時間: 交大資科_BBS (Tue Jan 18 18:52:45 2000)

主題:<誰是受害人?──電影「刑法第三十九條」之人權觀>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金馬影展執委會
時間:十一月廿八日(日)下午六時三十分
地點:誠品敦南店B2視聽室(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45號B2)

主持人:黃文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來 賓:吳建昌醫師(桃園療養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王浩威(作家、精神科醫師)
邱晃泉(前台權會會長,執業律師)

影片簡介:
在「刑事責任能力」的思考下,各國刑法中都有規定身心不正常或有所缺損的者所犯罪行,在量刑時應予免罰或減刑,以保障基本人權。這次金馬影展「人權觀察專題」選映的《39—刑法第三十九條》,先前以話題電影《失樂園》聲名大噪的導演森田芳光,則對這條法律提出質疑。

片中主角柴田正樹的妹妹在他少年時期遇害,可是兇手秦田牧卻因為精神異常,依照刑法第三十九條被判無罪,在六個月的戒護治療後獲釋,隨後成家立業,生活美滿。反之,兇手少年的家庭卻因妹妹的慘死而崩解,母親抑鬱而終,少年的人生與愛情陷入陰霾,於是他亟思報復,拋棄自己的身份,偽裝具有多重人格的被告。

故事從秦田牧與妻子雙雙被人刺斃開始。嫌犯柴田承認自己是殺人兇手。開庭時,法官問案,他卻開始唸出莎士比亞戲劇的獨白。辯護律師要求精神鑑定,精神科法醫認定柴田有人格分裂,助手小川卡夫卡,則質疑這份報告,希望揭開柴田殺人的迷團。

為了對這部電影引發的問題進進一步細緻的討論,台灣人權促進會特地與金馬影展執委會,合辦<誰是受害人?──電影「刑法第三十九條」之人權觀>,藉由這場電影引發被告/被害人權的衝突、應報主義、刑事精神鑑定,以及最近幾個新聞事件的社會制裁對司法判決的影響等問題,做細緻的討論。

座談記錄:

黃文雄會長(以下簡稱黃):

我想跟大家說明一下,電影裡的男主角主要是想報兩個仇。首先是男主角的妹妹被精神失常的兇手殺了,但是這個兇手後來依照刑法三十九條被無罪釋放,而且娶妻生子,日子過得很好,男主角就把兇手跟他懷孕的妻子殺了。其次,他報復的對象是日本刑法,所以男主角偽裝精神病患者,若被判無罪,他再揭發自己是精神正常的,嘲諷這條法律的荒謬。我想,這部電影裡面是有很多細緻的地方值得我們仔細討論。

吳建昌醫師(以下簡稱吳):

我想先談「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無論是台灣的刑法十九條,或日本的刑法第三十九條、抑或是德國則是在第二十條。很多國家都有這樣的規定,而且這樣的概念從遠古就有了。最早在荷馬的希臘神話〈伊利亞德〉裡面,後來亞理斯多德都有提到這樣的概念。

一直到中古世紀歐洲宗教法庭出現,把人分為兩類,宗教法庭認為,瘋狂殺人的人,跟魔鬼簽約,才成為邪惡的樣子,所以被判定為巫師的人,一律必須被處決,所以才有滅巫行動,只有經宗教法庭判定為野獸(wild beast)者,才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到了近代,在英國則有「馬克洛頓法則」,他有妄想症以為英國首相要害他,於是謀刺首相,後來法院判定,他是因為被迫害妄想症,才免除其刑,此一判例後來也被美國採用。而德國則一直都有這樣的概念,像所謂的「野獸」就是由神學家,也就是宗教法庭來判斷的,後來醫學發展,就由醫師負責,發展到最後,就是我們今天看到的「司法精神醫學」。日本參考的就是德國這個傳統,我們的法律也是來自於此。

我們的刑法是強調理性的刑法,一個人要為自己的理性負責,如果他是在非理性狀態下犯罪,他可以不必為此負責。問題就在於:是不是有人會裝瘋來逃避責任?還有,一個人真的可以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嗎?若是「饑寒起盜心」而犯罪,算不算非理性犯罪?

目前的刑法認為,人在這些狀況下還是有理性選擇的能力,所以若不是疾病,而是社會因素造成的犯罪,人還是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能用刑法第十九條免除其刑。至於我們要如何判斷是不是精神病?這部片子裡面有兩種不同的精神鑑定。這種情形非常常見。最早鑑定的方式是精神分析,現在是結合精神醫學與法律來看,法律提供一個骨架,告訴我們人應該對哪些行為負責,精神醫學學則負責告訴我們在什麼精神疾病下的行為,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這部電影裡面,男主角一下子是和藹的年輕人,一下子換上邪惡的表情,他自己創造了一些過去,假裝被父親虐待心靈受創的受虐兒,具有多重人格。目前在精神醫學界,多重人格還是有很大的爭議,目前有的個案多半是在廿世紀早期,在美國有廿四個比利,目前在台灣並沒有這樣的個案存在。

如果有,我想我第一個念頭會認為這是假的。尤其是精神科醫學若過度關心、過度熱心很可能協助他創造一個新的自我,多重人格很可能成為被精神科醫師催眠的產物。要利用這種罪刑豁免其刑的可能性很低。但如果他真的是「多重人格障礙」要怎麼辦?在國外,通常會認定是「心神喪失」而免除其刑,在片中,男主角就是要利用這樣的情況。

王浩威醫師(以下簡稱王):

讓我嘗試用比較大的結構觀點來看這部電影。你們一定對森田芳光上一部拍的《失樂園》印象深刻。他固然常常用非常戲劇性的方式處理社會議題,但比起一般日本導演,在森田芳光的影片中,還是有比較強的社會關懷。

像《失樂園》,比起電視版與小說,森田芳光就比較傾向從現代男性在失去社會地位後,會如何反應,女性在現代家庭中的角色又會如何變化,激情又是怎麼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下發生的社會結構觀點來拍。這部電影也是一樣,其中也非常強調社會面的切入。他非常關心「心理決定論」與「社會決定論」之間的差異。某個程度他是在思考所謂「社會決定論」的問題。

要談電影裡的這個案子,我們可能會覺得遙遠。但若從鄧如雯殺夫案來看,可能會比較熟悉些。鄧如雯後來被法院判定為「精神耗弱」而獲減刑。其實這是社會結構的問題:她長期被先生虐待,但因為她的社會階層不夠高,使她孤立無緣,她的低學歷,也使她不知道打電話向婦援會求助,使她不得不自己作困獸之鬥,最後不得不以殺夫終結這種情況。

嚴格來說,鄧如雯殺夫的原因可能不是「精神耗弱」,但是社會結構使她被逼到角落,讓人無力面對,法院只好藉由法律,用有點扭曲、有點同情鄧如雯的方式,來彌補社會結構對不起她的地方。森田芳光在這部電影裡面要強調的是,其實很多問題來自於社會結構,它不是法律問題可以涵蓋、彌補的。

在台灣,除了刑法第十九條以外,與精神病患直接相關的就是正在修正中的「精神衛生法」。在第一版時,這個法律是站在病人的立場,所以最初「精神衛生法」是很「廿世
紀的」,也就是非常強調個人人權。

可是我們後來發現病人應有的權利被醫生剝奪了,所以在第二版中,加入了「家屬」的角色。病患的基本人權保障,例如強制治療等,就必須靠家屬完成。但是家屬若無法幫忙,要怎麼辦?家屬不得已只好形成一種壓力團體,抗拒這樣的修法方向。誰來協助家屬完成他們的任務呢?這樣的思考,在我們的社會其實非常欠缺。

再舉一個例子,以養育小孩來說,其實你養小孩,是幫整個國家、社會養小孩,因為小孩是要照顧以後的老人。所以小孩也必須由大家來養,國家、社會也應該給你基本的支持,讓你養小孩不會有太大的負擔,而社會也才有權利立法,要求你不能虐待自己的小孩。我們有很進步的法律,卻沒有一個很公平的制度來支持這樣的法律。

這樣的例子太多了,像最近引起注意的過動兒問題,站在過動兒的同學或家屬立場,他們的要求好像也不為過,但是過動兒要求基本教育權也不為過,處理這個問題,我們不能用二分法,其實這兩者之間還有第三者,那就是社會。社會應該更積極的角色。

還有,精神病患適不適合當老師的例子,教育界也討論很久了。到目前為止,都是私了。其實以躁鬱症而言,得躁鬱症的老師是可以康復的,可是就是不斷的有學生家屬透過民意代表施壓,要求學校開除老師,否則就要學校把考績打低,逼的老師被嚇得辭職。我特別舉躁鬱症是因為在一個社會制度好的國家,我們很少看到躁鬱症患者工作受到影響,但在這些問題在台灣從來沒有被好好的思考與討論。

我們的最大問題是,台灣社會討論問題的方式,就像call in節目一樣,凡是都是二分法。若不是「支持」,就是「不支持」。但這些問題都不是這些二分法可以解決的。

黃:

台灣對人權的觀念往往過於簡化。王醫師替我們點出了這個電影的另一個面向,那就是非個人的加害者。像貧窮、還有資本主義市場引起的無窮慾望對人產生的傷害,甚至政府的施政,也可能是加害者。很高興兩位醫師都從社會觀點把這個因素指出來。

我們不僅要談人權,還要談「人責」,也就是「人的責任」(human duties)。人責要集體來承擔,所以我們有司法制度、福利措施,這也是人權除了政治與公民權利之外,還包括社會、文化等權利的緣故。接著我們請邱律師發言。

邱:

我想,引發男主角處心積慮報復的動機,主要是兇手的日子過的太好了。不但考上大學,又成家立業、生活美滿,前途一片光明。缺少其中任何一個,主角大概都不會想要報復。(觀眾笑)要讓這位有精神病的兇手即使日後生活美滿,也不會引起人報復,我想台灣的媒體現象應該有所改變。

每次大學聯考放榜,總會有受刑人考上大學的報導,而且最好是台大醫科。從這種現象看來,台灣的媒體又似乎是希望受刑人最好考上大學,然後成家、立業,生活美滿、獲得寬恕。但電影裡面的情節發展,似乎與我們媒體上所成現的現象不太一樣。

我認為,台灣最大的問題是,台灣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的人太少了。我個人認為,四十歲以上的台灣人,其實精神都是有問題的。因為過去四、五十年,他們都是在非常扭曲、變態的環境下生長、受教育。解嚴以後,這些人都沒有做一件事,那就是去找吳醫師或王醫師這些精神科醫師做一點精神治療。很多人瘋言瘋語,我們都習以為常了。

在法院裡面,要被認定為心神喪失相當困難,連精神耗弱都不多。若以台灣法官的精神狀態、行為模式或是他們對人的關心,要期待他們從兩千萬台灣人中找出「精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人,我想這不太容易。

不久之前,在北一女前潑女學生鹽酸或硫酸那位女士,她一審被判無罪,二審判有罪,現在正在三審。我對那案件有點悲觀。電影裡的這個案件,在台灣根本不會是個問題,因為在法官眼裡,台灣根本沒有精神耗弱的人。

在很多國家,包括台灣,對被害人的照顧確實不太多。所以使被害人用報復性質的反應來對待被告,即使被告還沒有被判罪,或對待整個社會,而創造出更多的犯罪。在台灣也很容易以金錢處理被害案件。不管是什麼案件,像飛機失事、地震,報紙隔天多半會提到每個人可以獲得多少賠償,但很少提及對被害人要如何對待。

被害人的家屬親友,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但他們在心理上如何受到慰撫做的很糟,幾乎可以說沒有。舉個例子,像蘇建和那個案件,這個案子主要有兩個面向,一個是那三個人是否有犯下那件案子?另外一件同樣重要的事情,就是被害人的家屬、小孩有沒有人去照顧他們?根本沒有!

不但沒有,而且社會還在鼓勵被害人的家屬和被告對立起來,好像這麼一對立,最好把所有被告全部槍斃掉,被害人家屬就獲得彌補了。其實他們一點都沒有獲得彌補,他們的心理傷痛一直沒有獲得撫平。因此,其實無論是日本的刑法三十九條或是我們的刑法十九條,這些條文本身都不是問題,問題是如何認定,還有如何照顧被害人,特別是精神上如何慰撫他們,這才是最重要的。

當然,如何讓兇手考上大學也是很重要的。

黃文雄會長:

目前蘇建和他們三人的家人就被莊銘漢與葉盈蘭的家屬提出民事告訴。如果我們的社會福利制度健全,又能平撫受害者家屬的傷痛。我想莊銘漢家人也不會把怨恨集中在蘇建和等三家上。

來賓提問:

這部電影裡面有很多情節不符現實之處,似乎有很多虛構的情節,這些事情在精神醫學的實務中,似乎不大可能發生,而且,也與事實有段差距。哪有戒護治療半年,就可以完全康復的?

吳建昌醫師:

其實,在法庭上呈現的「真實」是大家形成某種共識的結果。

刑事鑑定有兩派。一派認為,應該由檢察官與被告對打,我們不是期待在共同的「遊戲規則」中,「玩」出所謂「最真實」的狀況,而是說要找到最不會誤判、冤枉的情況所以古代包青天式的刑求,在現代是行不通的。古代是先認定你有罪,現在是法院先認定你無罪,再由檢察官證明有罪。這就牽涉到如何蒐集犯罪事實的問題,其中就有很多因素會有影響,這就是法庭心理學要注意的東西。

剛剛這位來賓提到的,我想這這位導演對於事實鑑定的內容,或是他想要強調的東西,電影裡面提到的一些情節確實未必與事實相符,例如人格轉換就不一定要像電影裡面一樣,全身顫抖後才會發生,但對電影呈現的角度來看,這比較容易讓觀眾察覺裡面的不同。

在電影裡面,所以心理分析師與女助手對男主角是否有雙重人格有不同的評價,女助手沒有感受到男主角邪惡性格背後的殺氣,但是心理分析師在一旁,卻感受到那種威嚇力,可以因為他不是女助手,所以兩個人就有不相同的結論,這在精神鑑定中,是可能存在的。司法鑑定不是神,或許我們能猜,而且大部分猜的滿準的,但是我們還是會有誤差。為了彌補誤差就必須多排幾個鑑定師,兩個、三個,有時候甚至四個。

以前一位炸彈客叫羅金盈,他謊報自己在飛機上放炸彈,之前他犯過幾個案子,被抓後他都說自己有病,但是被關以後,就說自己好了。所以這個人進出監獄相當頻繁,他每次鑑定結果也多半是心神喪失或是精神耗弱,所以他一直接受所謂的「戒護處分」。我國刑法的戒護處分最長是三年,因此,三年到了,即使沒好還是要放人。所以只要他在戒護期間沒有危險性,就可以申請離開。

其實電影裡面的一些行為,在正常的人身上也會出現,像美國有些連續殺人犯,他們可以對殘忍作案的細節侃侃而談,但這些人都被法院認定為正常人,只是他們有社會很難容許的怪癖,或基於個人需要恣意利用他人的身體。目前反社會人格在精神衛生法裡面不被視為是精神異常的一種,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雖然精神科認為這是一種病,但是在社會上並不認為這是一種病。所以什麼是「病」?要看大家用什麼標準來看。

就電影來看,秦田牧會被免刑一定是他有一種嚴重的病,使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或明知這樣做不好,但他被某種力量控制,不得不做。這樣,他才能獲判心神喪失,免刑接受戒護處分。

至於柴田,他會成為復仇者,主要是因為他心理受到創傷無法撫平,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產物。其實這個情況跟鄧如雯那個案子滿像的。我們知道妹妹被殺對柴田影響很大,但是在我們的現行法律裡面,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不能作為免刑理由,不過法官可以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以其情可憫為由減刑。

王浩威醫師:

說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其實台灣對心理受創者的輔導能力還很弱,這樣的輔導也要有很高的技術也很耗時間,而且到底什麼是輔導好了?這也很難判斷的事。要養成這樣矯治罪犯心理的人才很不容易,成本也很高。但是,法律對此總是規定「矯治」,就沒有下文了。

其實我們的監護處分未必能做得很好,因為我們的監護處分監獄的功能,與一般監獄其實沒有太大的差別。最近剛通過的家庭暴力法要求施暴的丈夫都要受「教育」,或「性侵害防制法」要求施暴者接受輔導,甚至要求精神科醫師出證明,精神科醫師都不知道該怎麼辦,因為精神科醫師也不確定三天後施暴者會不會重新犯錯。

其實在國內根本還沒有那些條件達到現有的法律的要求。這些病患經過三年監護處分,如果還是犯罪,那麼這個責任要歸誰?我想這是值得想一想的問題。

觀眾問:

對於常常在電視上可以看到嫌犯被帶到現場表演,遭到被害人家屬毆打的情況,你們有什麼看法?若嫌犯被打傷了,可以對家屬提出告訴嗎?你們對於這種「應報主義」有什麼看法?

邱晃泉律師:

基本上,打人是犯法的,只是被告通常戴著安全帽,也沒有被打傷,沒打傷就沒有犯罪,若打傷就有。(觀眾笑)可以對家屬提出告訴嗎?至於第二個問題,是有可能,不過好像還沒有人這樣做。這個電影裡面所呈現的是一種高級的復仇手段,在台灣,復仇手段都相當粗魯,好像一陣痛打後,大家氣也都消了。

吳建昌醫師:

其實媒體本身對這種現象的描繪,會有誤導的作用,這會讓人以為這是一種常態。我認為媒體的心態主要是,讓觀眾看這些鏡頭沒關係,媒體要為他們所處理的這些負一些責任。我認為媒體與大眾是交互影響的,如果大家喜歡看色情暴力,媒體就會多提供這些東西,我想這是互相影響的。什麼樣的觀眾,就可能看到什麼樣的片子,但什麼樣的導演就會造就什麼樣的觀眾。我想兩者都有這種情況。

我想最早的刑法其實都是「應報主義」,例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但是後來就加進社會影響的考慮,所以才會加進「特別預防」與「一般預防」的概念,所以要矯治等方式避免他再度變成壞人,或不是那麼壞的人。

觀眾問:

如您照您所說的情況,精神鑑定似乎仍不是很「科學」,而且準確度也令人相當存疑?

吳建昌醫師:

精神鑑定是一門結合醫學與藝術的學門,我們有很多檢查的工具是以科學的技術發展出來的,包括心理測驗、電腦斷層等等,我們受訓過程中,也從累積不少臨床經驗,等我們融合這些技能後,就可以從事精神鑑定。

我是認為科學本身就有其不確定性,精神鑑定也是一樣,我只能說對於需要減免的個案,我想大家的判斷會八九不離十,當然有些個案的爭執會大一點,可是這種情況比較少,像羅金盈的案子,法官為他排四次精神鑑定,其中有三次就判定他精神耗弱。只是我們不是神,我們還是有誤差。

觀眾問:

在應報主義的觀念下,加害人與被害人往往被對立起來,從你們剛才的討論裡面,也提到這樣對被害人沒有好處,關於這點,可不可以請邱律師多談談?

邱晃泉律師:

加害人與被害人本來就不應該被對立起來的。被對立最嚴重的就是台灣,對立越厲害,被害人能得到的補償就越低。像台灣,對被害人根本沒有什麼補償,也沒有什麼精神上的復健或社會上的扶助,就很輕易的把雙方對立起來,這樣的對立似乎可以減輕很多人的責任,但這是不對的。

對加害者的處罰與被害人的補償應該被分開來看待。以電影裏的這個案件為例,若把兇手槍斃,是否男主角一家人心理就獲得彌補了呢?其實加害者後來的發展,其實才是柴田採取一些行動的因素。加害者該受到什麼處罰,各國的法律規定都差不多,至於被害人的待遇,可能就差很多了。

在台灣當被害人很糟糕,台灣的加害者大概有兩類,以殺人犯來看,一類是窮人,另一類就是很「大條」的,可能是議長、縣長,這種人你對他無可奈何,很窮的,你對他也無可奈何,他根本沒有錢,怎麼彌補?現在我們有被害者的補償法律,使被害者得到某種條件的補償,但對一條生命來說,這些錢並不能彌補什麼,而且這只是金錢而已。在台灣最重要的是,怎麼平復被害者的心理與生活,如何避免一些衝突。

觀眾問:

現在法官判案似乎被「社會性制裁」所左右,往往一件案子因為媒體關切的程度,就有不一樣的判法,對此,你們有什麼看法?

王浩威醫師:

社會性制裁對法官的判決真的有很大的影響。比如說社會對鄧如雯很同情,法官對鄧如雯的判決就會偏輕,若是潑北一女女生硫酸的那位女士,她一審因心神喪失被判無罪,因為報紙大幅報導,二審就被影響,成為有罪。

法官會被影響,我們精神科醫師也或多或少會受到影響,這在鑑定時就陷入一種兩難,早期司法官都很討厭做司法鑑定,因為醫生很少,要排很久,不過,每個個案處理得都很謹慎,而且保密性很高,鑑定者可以保持一種距離。但是現在,這種距離已經減少很多了,就很容易受到社會互動的影響。我想法官受到社會性的制裁恐怕更高。

吳建昌醫師:

社會性制裁的範圍恐怕比我們想像中的更廣,某些國家就會直接把社會性制裁納入法律的規定裡面。像洪曉慧、蘇建和還有陳進興案,他們犯的罪不太相同。對於死刑,我想這是很弔詭的事,我們一方面尊重人的生命,把殺人罪判得很重,可是為殺人罪訂出死刑,合法殺人,確實很奇怪。

法律本來就是社會互動下的產物,社會性制裁可以說是人民心中還有一套法的概念,所以法理學中,有一派認為真正的法律不是條文,而是我們怎麼用它、解讀它的方法,法官在用時才是法律的實質。所以社會性制裁用更廣泛的法律概念來看,是一種「社會法」的制裁。

我們必須去探討法律與社會制裁之間的差別從何而來,到底是法律與人民的思考完全不一致,或是法律要維持高的道德水準,來導引人民遵從一個比較高的道德價值體系。

關於矯治,我還想提一個話題,那就是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矯治治療。美國某些州就發展出一套系統,要求犯人出獄後,必需向政府報告居所,政府還可以將其姓名、照片、資料等放在網路上,讓人查詢。這個制度就違反了刑法的如更生保護的一些基本精神,我想這種作法與法律精神之間如何協調,就是是很重要的課題。

觀眾問:電影裡面這樣的情況可不可能在台灣發生,使兇手脫罪?

邱晃泉律師:

這種情況不會在台灣發生,台灣從無罪被判有罪的情況比較大,除非是議長、省議員、立法委員等。我想再補充一下社會性制裁。台灣比較接近的可能是媒體的選擇性社會制裁。有很多人犯了罪,媒體並不敢報,社會也不敢表達意見。

你提到的其實是媒體選擇性報導下的社會制裁。台灣的社會性制裁其實很低,你只要看台灣的省議會、立法院、各地的民意代表就會知道,其實台灣各地充滿了「寬恕」,並沒有所謂的「社會性制裁」。我想這不是「寬恕」,而是「不計較」,像立法院,有前科的跟沒有前科的也是勾肩搭背,一起吃飯、搶著看同一份報紙。

我剛剛提到台灣四十歲以上的人都需要接受治療,我想這些人裡面,最需要治療的就是高等法院的那些法官,那些人,不客氣的說,就是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時被挑選、訓練的法官,其實這些法官的平均水準,要來審理精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或談人權,標準都太高了一點。

所以我剛剛說解嚴時,很多人都應該去做矯正、治療或改造,特別是那些可能影響別人的人,像中、小學老師、警察、公務員、記者、法官、檢察官等等,但他們都沒有,不過台灣也是這樣過來了,向立法院那些很多有前科的人還是可以佔到很好的位置,前途光明美滿。

聽眾:我想知道訂定這條法律時,被害人人權被放在什麼位置?

邱晃泉律師:

我們的刑法是抄日本或「翻譯」過來的,連用語都是抄日本的,我想立法者當時並沒有想太多,我想現在立法委員立法很多也沒有想太多,我想這是運作與認定的問題,法律本身沒有太離譜,世界各國都差不多,只是有些國家比較具體,像德國就相當清楚,你可以不必煩惱這個問題,因為台灣很不容易運用這條法律為人免罪。

吳建昌醫師:

刑法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處理對於包括個人、社會與國家在法意上的重大侵害,整套刑法要處理的就是加害人。古今中外,無論是唐律或清律,對於太老、太年輕,還有精神錯亂的他們都不罰,刑法是針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個人而設的。因此,對於那些能為自己負責的人,我們要處罰他,不能為自己負責的人我們要幫忙他,這才是公平。

至於被害人,我們也要幫忙他,只是我們不能用殺另一個人來處理。我們以往都忽略對被害人的撫平、協助,現在這方面的學理與措施也已經紛紛出籠了,這是我們樂見的,但是要怎麼達到效果,我想這是我們要努力的。

王浩威醫師:

我想被害人的角色在刑法裡一定是缺席的。我們這些法律在制訂時的想像中,就沒有想到我們的生活是需要各種成本的。國家與政府都沒有想到自己有責任讓每個人都生活得很幸福。政府也沒有想到被害人需要被照顧。因為他們會自立更生,所屬的家族也會幫他解決問題。

被害人的問題會浮現,主要是舊的關係,比如說家族的力量式微,無法幫助被害人,才會被注意到。例如戲裡的男主角柴田家裡出問題後,在五十年前的日本,就很可能獲得家族協助,而得到支援,但現代社會中,可能就不是如此。

在台灣也是如此,像父親生病,兄弟姊妹趕回來照顧父親,但是日常生活卻沒有人照顧,就產生棄老問題。在舊社會,這種問題就不會發生,因為在舊社會,家族替國家、社會負擔了很多事情。但社會結構轉變後,我們就會要求政府負起以前沒有負起的責任,讓一個人沒有家族或社會關係支持,還是能一個人活下去。所以我們才注意到受害人的權利、兒童的權利,用法律、制度來協助他們。

黃文雄會長:

我想我們這邊往往抄襲到外國的法律條文,卻沒有學到精神。像我在國外時聽說我們通過了世界最進步的墮胎法,而且很快通過,雖然我曾與反墮胎的人辯論過,但是我當時真希望在立法院外也有幾個反墮胎人士抗議,爭辯這個議題。我想對問題思考不夠深刻,是台灣很重要的一個病徵。

今天我們不只要談人權,也要談人責,這兩者一定要有某種程度的對等,否則談人權還有什麼意義?只是人責的履行,是以集體的方式進行的,所以我們納稅、有福利措施、司法制度。只有一個同時注重經濟、文化、社會、公民、政治等權利的社會才是健全的社會,人權衝突的問題才不會如此頻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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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itar.bbs@will.m1.ntu.tw (拋棄式人生),          看板: movie
標題: Re: 有人看過刑法第三十九條嗎?
時間: willbbs (Thu Oct  5 04:26:33 2000)

  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條說的是:經精神鑑定為心神喪失者,不罰。
  (我不知道依法律條文來說的語法是不是這樣…)

  片中是比較偏重於精神鑑定的過程,
  犯案過程、線索追蹤、犯人的心理狀態,
  幾乎都是透過精神鑑定師的抽絲剝繭呈現出來。

  故事是一名舞台劇演員,在幾乎無動機下殘忍謀殺了一對夫婦,
  (只因舞台劇慶功宴當天,犯人與店裡的女侍(即被害人之一)
  產生些微口角)之後經初次精神鑑定,犯人為人格分裂及心神喪失。

  但是精神鑑定師的助手(兼學生)並不以為然,因此向法院申請第二次
  精神鑑定,並指出被告其實並未人格分裂、也無心神喪失狀態,
  被告只是在「演戲」而已,他的確冷血地謀殺了被害人。
  被告律師申辯「精神鑑定為主觀認定,並不公平」,
  因此依檢察官建議,在法庭上展開現場的精神鑑定過程…

  故事架構便在如此的前提下展開,告訴你一個令人齒冷的殘酷故事。

  就法律觀點來看,精彩的問話和答辯,沒有。
  警官精密的循線辦案,很少。  殺戮場面,很少。恐怖的屍體,有。
  情節,不甚緊湊。思考推理程度,還不壞。

  但全片中最精華的部分,應該就在最後法庭上的現場精神鑑定,
  彷彿是精神鑑定師與天才犯罪者的智力大對決,
  最後精神鑑定師說的一段話很是值得深思:(不太記得全文,大意是說)

  刑法三十九條規定的「心神喪失者,不罰」,看似建築在維護人權的
  基礎上,但是對於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甚至對社會而言,
  卻是一點也不「維護人權」的規定。犯人往往在精神病院待個幾年
 (或幾個月)就出院,根本沒有達到「制裁」的效果,
  受害者家屬要情何以堪?要面對多大的心靈創傷???

  這不是「正義」,刑法三十九條對於杜絕如此的犯罪(或假借心神喪失
  而犯罪的案例),沒有任何的幫助。所以應該馬上修訂新的條文…

  大概就是這樣的一部片,不壞。太累的時候別看,因為步調慢,
  真的會睡著…|||  PS一下,導演是森田芳光。失樂園的導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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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rytrysee.bbs@bbs.cs.nccu.edu.tw (我愛海),      看板: movie
標題: Re: 轉貼--日本電影--刑法第三十九條
時間: 政大資科貓空行館 (Thu Jan  4 19:13:14 2001)

前陣子藝文中心才放過這部片    個人覺得滿不錯的
不過節奏真的是異常緩慢喔~~~

電影以兩條線舖陳嫌犯與心理鑑定師兩方的感情    嫌犯殺了十多年前的
殺妹凶手    嫌犯的女友為了助其脫罪而教他偽裝成雙重人格
(或許有人認為是嫌犯自己看心理學方面的書而學的

但我認為真正聰明的是嫌犯的女友
因為片末心鑑師在法庭上試探嫌犯時是女友先發現不對勁的)
因為刑法第39條明定「心神喪失者無罪  心神耗弱者減罪」
所以嫌犯自陳每當自己遭受傷害時「海鷗」就會跳出來保護他
海鷗是扮演邪惡、殘惡的另一個人格

心鑑師則看穿了嫌犯的偽裝工夫    因為她感受不到嫌人另一種人格的殺意
推斷嫌犯是個溫柔之人  無理由做出凶殘之事

而心鑑師也有一段感情背景    原來她幼年時父親因為殺死同事
而在警察逮捕他時自殺    心鑑師一直不明暸父親何以不面對刑責
而且她將父親之死歸罪於母親說了討厭該同事才使父親殺人
但事實上她自身也對父親說過同樣討厭該同事的話    基於此感情創傷
母親自責而變得行為怪誕    心鑑師也責怪是母親的錯

但在偵辦此案時  心鑑師了解到父親之自殺不是畏罪
心鑑師認為父親自然有他的理由選擇自殺一途
她的解釋是既然愛父親就相信父親的選擇是對的
(不知我的理解有無錯誤  我覺得電影沒有交待得很清楚
 為何心鑑師要經過這麼多年才如此理解並原諒母親?)

不過心鑑師的背景有助於看穿嫌犯的「海鷗」角色    海鷗扮演的是保護者
的角色    是嫌犯的女友(所以我前面才認為真正聰明的是女友而不是嫌犯)
是心鑑師的父親    雖然愛一個人會想保護他    但有時卻反而傷害了他

因此嫌犯的女友想出偽裝雙重人格的脫罪方法
(其實嫌犯並沒有殺死孕婦  而且殺了當年的殺妹凶手也是出於自衛
 罪刑應該不重)    心鑑師的父親也為了母女而殺了同事
這兩例都是為了保護愛人反而傷害所愛之人

再聯結到刑法第39條    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無罪之人
使有罪之人伏法受懲    但立意良善的法條卻使無辜之人受害
心理變態的死者因刑法39條而無罪    反使受害家屬蒙受心理創傷
更使死者的妻子再遭遇與當年小女孩同樣的命運
愛一個人就要保護他  但別因之反而傷害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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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803.bbs@bbs.thu.edu.tw (卡蘇米發福),      看板: movie
標題: 刑法39條
時間: 東海大肚山之戀 BBS 站 (Sun Feb 18 19:29:53 2001)

 我前一陣子看了一部日片,  叫做"刑法39條"  劇情內容跟雙重人格有關,
 劇裡敘述的是男主角小時後,  他的妹妹被一個跟他同年紀的國中生以非常
 殘忍的手段凌虐致死, 但是後來兇手被精神鑑定為精神異常,
 根據日本刑法39條,有精神疾病或精神耗弱之人不罰或者減輕其刑,
 因此兇手不必服刑,但是必須在精神療養院接受治療,

 男主角及其母親對這樣的判決非常的難以接受,  等到兇手在精神病院接受
 的治療結束後, 男主角跑到了他家附近去觀察他,
 他想...如果他真的是一個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人的話,
 那麼他就原諒他好了, 可是沒想到他卻看到凶手即使對於一個在他面前跌倒
 的小孩都沒有惻隱之心, 令他非常的生氣,
 於是就決定一定要以自己的力量來制裁這個可惡的兇手,
 並且要挑戰刑法39條裡這項他認為對於受害者不公平的法條,

 看完這部片可以引發思考的地方有幾點...
 1.雙重人格是有可能假裝出來的嗎?
 2.若是可以,精神鑑定有辦法分辨真偽嗎?
 3.其實精神鑑定的結果是經過鑑定者個人的主觀判斷認定的,
   像劇裡兩個鑑定師就各持相反的看法..

 4.還有,雖然兇手被強制接受精神治療,但是在經過一定的時間之後
   他還是會被回歸社會中,這時候如果沒有很好的後續追蹤管理及治療的話,
   這些真的有精神疾病的永遠都會是社會裡的一顆不定時炸彈
   法律不應該只是單純的想保障精神病人的權益,
   更要為他們未來的生活作更多的打算才對....

 這只是我的一點想法,跟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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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sgaor.bbs@ptt.csie.ntu.edu.tw (24:50分?),         看板: movie
標  題: Re: 刑法第39條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Mon Nov 18 19:22:18 2002)

>  可以解釋一下堤真一到底有沒有解離人格違常?

他是裝的

>  如果他本身的人格真的想求處死刑 為什麼又要詐病?

他有要求處死刑嗎?...忘了...

>  還有他承認自己是工滕啟輔,那之前被父親埋起來的記憶是誰的?

他是假用另外一個人的身分 將他完全取代

> 算計畫性的殺人嗎?

非常有計畫